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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场审核主要是由评估组进入生产经营现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性、符合性作出评价,确认其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所有要求,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审查企业安全生产的文件、安全生产运行记录,访问企业高层领导,询问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检查车辆、船舶和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和相关作业场所。

  1.访问企业领导及部门。访问企业领导至少2人以上,访问的企业领导/部门数不少于企业的领导/部门总数的1/3;

  2.询问企业下属机构领导及相关人员;

  3.对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抽查企业运营车辆不少于3辆,驾驶员不少于3人,抽查企业营运船舶不少于1艘且不低于总数的10%,实地调查企业至少1个经营场所。

  4.与员工及其他人员的面谈。对从业人员的问卷调查或书面测试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数的10%。

  5.审查工作记录、会议纪要、业绩指标、计算机数据库等记录。

  6.与企业主要领导进行座谈,通报审核情况,确认存在问题,并就整改意见进行交流。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组可以要求申请初审的企业向员工传达审核的目的与范围,提供有关信息和记录以及现场审核的必要资源,选派负责并胜任的人员担任现场向导,配合评估组的工作。

  (三)评估确认。评估确认的内容主要包括:

  1.在初审过程中发现的管理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

  2.初审资料和《重庆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的符合性;

  3.初审资料的完整性。

  初审评估分值在699分以下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待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向评估组提交证实性材料后,评估组可重新进行现场审核。

  评估确认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将要求初审单位重新组织评级,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集团)在本辖区注册、独立取得经营资质的分支机构进行初审分类,报市级行业管理机构会同市国资委进行等级评估确认。

  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集团)的安全级别评估以各分支机构评估的平均得分为定级依据。

  第八条 根据评估计分结果,评估组应出具《交通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报告》(见附表2)。评估组所有成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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