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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管理机构应选派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交通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评估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管理机构可以会同交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有关重点企业的专业人员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交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组,具体负责中央在渝和市属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港口经营企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评估工作。

  评估组名单应报指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予以正式发布。

  第五条 评估组由不少于三人组成,至少应配备一名有相关专业能力的成员。评估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估组长的职责是:负责组成评估组;组织和指导评估组成员开展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代表评估组与企业进行沟通;提交评审报告。

  评估组的成员应服从组长的指导,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审核任务,整理、归档评审文件,协助编写评审报告。

  第六条 交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估应按照《重庆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采取“自查自评,初审分类,评估确认”的程序进行,并由评估确认部门以公告、文件、授牌等形式公布。

  (一)自查自评。

  各交通企业对照评估细则,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评打分,根据得分情况和评级标准,确定级别等级,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出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报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机构进行初审。

  申请初审的企业应填写《交通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评估申请表》(见附表1)时,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简介;

  2.组织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名单;

  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清单;

  4.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5.安全生产运行记录(包括安全事故情况);

  6.自评报告;

  7.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文件确认是实际控制人的证明;

  8.评估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分类。

  初审应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文件审核主要是由评估组对企业提交的自查自评材料的符合性(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首次申请经营许可的基本条件等)、有效性(包括文件描述与企业实际的关系等)、系统性(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和规范性(包括格式、文字、名词术语等)进行初步审核,以确定企业是否具备评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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