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安〔2010〕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委属各单位:
为认真开展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评估工作,现将《交通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交委安〔2010〕23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交通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实施办法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交通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评估工作,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261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委成立交通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安全的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分管业务的领导任副组长,委安监处、综合运输处、建管处、港建处负责人及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站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安监处,负责交通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含客货运站场)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水上运输企业、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其它单位和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