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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对外来建筑业企业的管理,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了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手续,且将珠海的分支机构作为驻粤总负责机构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可按我市原备案办法在我局办理年度备案登记手续。

  二、凡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了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手续,但未将珠海的分支机构作为驻粤总负责机构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承接到工程项目的,可在我局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不再办理年度备案手续。

  三、办理年度或项目备案登记手续时,资料可简化。凡已核验了原件的资料凭省厅的核验章不再核对原件,但须提交复印件;省厅未核验过的资料必须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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