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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全市经济开发区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开发区健康发展,为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搭建有效的载体和平台,依据《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和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升级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审核暂行办法〉和〈升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外经贸开〔2011〕114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市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审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经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经济类园区、产业园区;
  2. 园区制定了完整、科学的发展规划,并得到区、县(市)相关部门批准,规划中要有明确的规划面积和四至范围;
  3.园区产业特色鲜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并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地区同类园区中名列前茅;
  4.园区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以及在对外开放中具有重要牵动、示范和辐射作用,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
  5.园区建立了相对独立的财政预算、决算管理体系;
  6.园区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起步区达到“九通一平”(“九通”包括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电信、热力和有线电视管线;“一平”指土地自然地貌平整),能够承接项目落地及运行;
  7.园区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8.园区通过市级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
  9.园区建立了健全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能够确保园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有效运行。
  二、申报标准
  园区各项指标在达到市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审核标准的基础上,方可进行申报。市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审核参考指标是:
  1.上年度地区生产总值(GDP)达到35亿元;
  2.上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达到2000万美元;
  3.上年度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
  4.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亿元;
  5.上年度一般财政预算收入达到2亿元;
  6.上年度税收达到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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