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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2〕5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要求,适应新型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把城镇住房保障作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基本实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基本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基本完成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逐步实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的相互衔接和融合,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困难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突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城镇住房保障责任,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与此同时,积极构建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建设运营,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促进城镇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保障基本,完善功能。按照“小户型、齐功能”的要求,坚持从国情、省情出发,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原则,严格控制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完善基本居住功能,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方便群众生活。
  --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准入、退出机制,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不断提高住房保障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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