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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京市农业基本现代化进程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京市农业基本现代化进程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意见》(苏发〔2011〕1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农业现代化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68号)精神,根据省统计局、省农委、省委研究室、省委农工办、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关于开展江苏省农业基本现代化进程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苏统〔2011〕51号)的要求和部署,为全面准确地反映和掌握我市农业基本现代化工作进展情况,现就开展相关监测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监测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是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全市实现“两个率先”带好头、“转型升级”作示范目标、争当全省“科学发展第一、改革创新第一、和谐稳定第一”的重要举措,也是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实现农民收入五年倍增目标的迫切需要。开展进程监测评价工作,是顺利实现农业基本现代化目标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有利于全过程掌握农业现代化进程动态,准确把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全市科学决策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农业基本现代化进程监测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分工,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关键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监测评价各项工作,力求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市农业基本现代化各项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为南京顺利实现在全省率先迈进农业基本现代化行列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明确监测评价工作的职责分工

  农业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分为农业产出效益、农业科技进步、农业产业经营、农业设施装备、农业生态环境、农业支持保障六大类共21项指标。我市农业基本现代化进程监测评价工作由市统计局、市农委牵头,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监测评价的各项工作。根据省规范要求,收集、审核和认定全市及分区县监测基础数据,对监测数据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起草监测评价报告。同时,做好省内城市的数据比较、分析,及时了解全市监测评价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市委农工委、市发改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对口部门开展监测评价工作。根据省规范要求收集、审核和认定全市及分区县相关数据。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向对口的省级监测部门提供数据,并抄送市统计局和市农委。各部门在认定相关指标数值时,要注重把握不同年份之间的数据变化趋势与客观实际相符,市与区县之间数据真实可比,相关指标之间相互匹配。

  各区县政府负责明确本地区农业基本现代化进程监测评价工作的牵头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建立健全监测基础数据统计体系,提高基础数据质量,收集并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上报监测数据。总结本地区农业基本现代化建设成效和经验,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进程监测评价工作。

  三、细化监测评价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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