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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阿府发〔2012〕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灾后恢复重建、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和“三百”示范工程的全面实施,我州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城乡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城镇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城乡居住环境极大改善,城镇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但与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现有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已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和完善。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州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发展,规范规划建设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审批程序

  (一)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编制、审查、审批城乡规划。未经批准和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1.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州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乡规划,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合编,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新村总体规划,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汶川县、红原县县域新村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2.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的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九寨沟县漳扎镇、松潘县川主寺镇、小金县日隆镇、若尔盖县唐克镇、红原县瓦切乡等5个重点旅游集镇的总体规划,在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先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议,经审议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再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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