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跨行政区划占地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跨行政区划占地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鞍地税发[2010年]28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税收征管属地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跨行政区划占地,其税收征管的业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房地产开发项目跨行政区划占地,是指某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跨2个或2个以上行政区划占地实施工程(楼盘)建设。因开发项目(楼盘)跨行政区划占地,涉及属地内若干征收局的地税征收管理和政府的财政收入问题。对此类问题,市局对鞍山行政区划内(含海城、台安、岫岩)的税收征管业务处理,予以统一规定,请各征收局遵照执行。

  一、税费款入库

  1、对跨行政区划占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形成的地方税费款,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月、按其占地比例分别向有关属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局)交纳,具体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因为有单位税额不同的情况,按占地面积比例,分别向有关属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局)交纳。

  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实现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由房地产公司按月、按占地比例分别向有关属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局)申报交纳税费款。由占地面积最大的属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局)统一管理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事项,向房地产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税款凭证”(供票由企业自开),或办理有关“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税款凭证”的开具事项(不供票,企业到地税机关办理开具事项)。房地产公司向占地面积最大的属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局)办理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报结事项,地税机关受理窗口审核房地产公司报结事项的有关完税凭证时,以房地产公司按占地比例分别向有关属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交纳税费款的全部完税凭证作为存档资料,全部完税凭证的合计数据与房地产公司开具的“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税款凭证”合计数据一致,即可认定“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税款凭证” 开具与税费款入库符合审核要求。本审核办法,仅限于跨行政区划占地的工程项目,不适用其他工程项目,因此要求房地产公司单独汇总和申报有关涉税资料。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其它费(如社保费、河道维护费等等)由房地产公司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局)交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