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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年审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年审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
(鞍地税发[2010年]81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鞍山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年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鞍山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年审操作规程》(鞍地税发〔2010〕77号)(因部分条款与前款文件规定有冲突)和市局《关于印发<鞍山市货物运输业税控装置系统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管理程序>的通知》(鞍地税发[2007]29号)同时废止,以此通知为准。

  附件:1. 《货运车辆定额核定审批表》

  2. 《货运车辆开票纳税明细台帐》

  3.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查定征收纳税人认定申请表》

  4. 《自开票查定征收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5. 《取消自开票查定征收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

  二Ο一Ο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鞍山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年审操作规程

  概述

  为规范我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工作,进一步加强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和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年审操作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220号),制定《鞍山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年审操作规程》。

  鞍山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年审操作规程包括:自开票查帐征收纳税人认定及年审操作规程、自开票查帐与核定相结合征收(即查定征收)纳税人认定及年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自开票查帐征收纳税人认定及年审

  1.1 自开票查帐征收纳税人的认定

  1.1.1 自开票查帐征收纳税人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七、自备车辆是指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未实行承包、承租经营、且没有挂靠车辆;单位为司机支付工资、养老、失业保险;单位为车辆支付养路费、维修费、油料消耗和办理车辆保险。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不可申请为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凡同时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查定征收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详见本规程2.1.1),可申请为自开票查定征收纳税人。其余货物运输业纳税人,一律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或自开票查定征收纳税人。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

  1.1.2 纳税人的申请

  符合自开票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并同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六、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租金收据);

  七、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八、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其中,《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名称、地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编码、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等;

  2、纳税人经营基本情况;

  3、申请税务行政审批事实情况;

  4、申请税务行政审批的理由及适用法律政策依据;

  5、应给予税务行政审批的审批结果;

  6、纳税人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或名章及年月日;

  7、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

  1.1.3 自开票查帐征收纳税人申请的受理、审批程序

  对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的申请认定工作,即受理、初审与录入工作,由各主管地方税务局的综合业务部门办理,审批工作由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办理。

  1.1.3.1 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申请的受理(主管地方税务局进行)

  主管地方税务局,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1.1.3.2 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申请的审核(主管地方税务局进行)

  一、主管地方税务局,对接收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附送资料,责成主管税务科(所)进行调查,并签署调查意见。

  二、主管税务科(所)签署意见后,综合科法制岗审核其是否符合自开票纳税人申请条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科长岗;同时,将相关内容录入征管系统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模块,并发送给科长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包括上级退回),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退还申请人。

  三、综合科科长岗,接收从法制岗传递来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附送资料,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局长岗。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同意,并发送给局长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退还法制岗。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不同意,并录入意见发送给法制岗。

  四、局长岗,接收从综合科传递来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附送资料,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同意,并发送给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综合管理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退还综合科,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不同意,并录入意见发送给综合科科长岗。

  1.1.3.3 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申请的审批(市局审批)

  一、货物和劳务税处综合管理岗,接收从主管地方税务局传递来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附送资料,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处长岗,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同意,并发送给处长。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退还主管地方税务局,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不同意,并录入意见发送给上一环节办理人。

  二、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岗,接收从综合管理岗传递来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附送资料,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局长岗,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同意,并发送给局长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退还综合管理岗,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不同意,并录入意见发送给综合管理岗。

  三、局长岗,接收从货物和劳务税处传递来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附送资料,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返还货物和劳务税处,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同意,并发送给主管地方税务局综合科法制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征管表》上签署意见,退还货物和劳务税处,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不同意,并录入意见发送给上一环节办理人。

  1.1.3.4 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申请的录入(主管地方税务局进行)

  主管地方税务局,接收市局批复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做如下处理:

  一、在征管系统中“办理(审批)区”内,输入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日期、终止日期(有效期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持票量、购票方式,并进行文书销号,打印《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加盖公章。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并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二、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主管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1.2 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的年审

  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应自被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有效期(一年)终止前2个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年审材料。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年审材料的,视为年审不合格,取消其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资格。

  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年审的受理、初审与录入系统工作由主管地方税务局综合业务部门办理。

  1.2.1. 自开票查帐征收纳税人年审申请的受理与初审

  一、接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单位的申请资料,包括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发票领购簿;

  (六)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七)财务会计报表;

  (八)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

  (九)主管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二、主管地方税务局,对接收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责成主管税务科(所)进行调查,并签署调查意见。

  三、主管税务科(所)调查签署意见后,法制岗审核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二)纳税情况。包括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期内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及税控系统的使用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使用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科长岗;同时,将相关内容录入征管系统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模块,并发送给科长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包括上级退回),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退还申请人。

  对构成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条件的纳税人,提出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书面意见,填制《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在征管系统中的“取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模块录入相关内容,连同证明材料发送给科长岗。其具体业务流程参见“1.3 取消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资格”。

  1.2.2 自开票查帐征收纳税人年审申请的审核(审核工作由综合科科长岗完成)

  综合科科长岗,接收从法制岗传递来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局长岗,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同意,并发送给局长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退还法制岗,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不同意,并录入意见发送给法制岗。

  1.2.3 自开票查帐征收纳税人年审申请的审批(审批工作由局长岗完成)

  局长岗,接收从综合科传递来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返还综合科,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同意,并发送给县(区)局综合科法制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退还综合科,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不同意,并录入意见发送给综合科科长岗。

  1.2.4 自开票查帐征收纳税人年审申请的录入

  主管地方税务局综合科法制岗位,接收上级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并做如下处理:

  一、在系统中“办理(审批)区”内,输入年审后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有效期起始日期、终止日期(有效期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持票量、购票方式等,并进行文书销号,打印《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加盖公章,在《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二、将年审资料存档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的,随同《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报送其他资料不齐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年审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和补报,否则,视为年审不合格,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1.3 取消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资格

  对取消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工作,即发起与录入工作由各主管地方税务局综合业务部门办理,审批工作由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办理。

  1.3.1 取消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资格的发起(主管地方税务局进行)

  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连同证明材料上报科长岗。同时,在系统中的“取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模块录入相关内容,连同证明材料发送给科长岗。

  1、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2、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3、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4、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6、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7、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 取消自开票查账征收纳税人资格的审核(主管地方税务局进行)

  一、综合科科长岗,接收从法制岗传递来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取消条件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局长岗,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同意,并发送给局长岗;经审核不符合取消条件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退还法制岗,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不同意,并录入意见发送给法制岗。

  二、局长岗,接收从综合科传递来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及附送资料,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取消条件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同意,并发送给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综合管理岗;经审核不符合取消条件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退还综合科,同时在征管系统“办理(审批)区”页面,选择不同意,并录入意见发送给综合科科长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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