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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2、核定征收方式的道路运输业纳税人的定额(运管部门代征户)由基层税务机关会同运管部门按规定的起征点及时间完成调整工作,具体规定另文规定。

  (四)调整时间

  各征收单位必须在11月30日前按以上工作要求,完成此次定额调整工作。

  二、关于其他未达增、营两税起征点的纳税人调整工作

  实行申报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未纳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实行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按次纳税的个人未达到增、营两税起征点的,一律免征营业税及增、营两税的附加。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由于此次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1、市局成立“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郑成安

  副组长:王力勤、仲维君

  成员:刘焕军、陈玉艳、高铁华、刘耀钢、杜泽善、臧义勇、董福绵、董理。

  2、“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职责分工

  1、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财产与行为税处负责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解答。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协调。

  2、征管处负责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征管操作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实施。

  3、发票管理所负责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后个体工商户发票管理规定的制定与解释。

  4、纳税服务处和政策法规处负责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后的政策宣传与解释。

  5、信息中心负责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后“金税三期”征管系统中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工作的软件支持工作。

  (三)加强管理,防止税款流失

  此次调整对我市境内所有核定征收未达到增、营两税按期纳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申报征收未达到增、营两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未纳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实行定额管理未达到增、营两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按次纳税未达到增、营两税起征点的个人,一律免征营业税及增、营两税的附加。基层税务机关对这些纳税人必须按户归档,实施动态管理,并对重点业户定期进行典调,凡增、营两税营业额(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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