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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地税发[2011年]9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地税发〔2011〕103号)规定,我市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如下:按期纳税的,增、营两税月营业额(销售额)起征点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营两税次(日)营业额(销售额)起征点为500元,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为保证我市增、营两税起征点调整工作贯彻落实到位,现将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调整工作

  (一)适用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调整范围

  市内所有未达增、营两税按期纳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定额。

  (三)调整方式

  1、省局“金税三期”征管系统中的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定额由省局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后台统一调整。

  省局在“金税三期” 征管系统后台调整定额,仅按照征管系统中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进行逻辑计算,无法逐户对有关“参数”进行调整,必然造成调整后的定额与原有数据相脱离。为此,各征收局必须完成以下操作:第一,在11月28日前将达不到增、营两税起征点的业户的定额台账数据进行计算机备份,要求逐户核对、数据准确、不能遗漏;第二,在11月末或12月初省局后台调整定额以后,各征收局要逐业户进行认真核对,对征管系统中遗漏或与实际不符的,要在12月8日前反馈到市局征管处,由市局征管处统一上报省局后台处理;第三,省局后台调整定额以后,存在“金税三期” 征管系统定额数据与征管文书不符合等一系列问题,待省局明确以后,市局另文下达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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