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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加快设施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重点解决项目选址困难、拆迁困难等问题。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有关设施建设顺利进行。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简化办事程序。加强监管,切实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环保等有关单位进行阶段性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提高运行水平。垃圾处理运营单位要切实改进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建设垃圾处理监控系统,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岗位培训,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垃圾填埋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作业计划方案和日常作业制度,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尽可能缩小作业面,加强雨污分流管理,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安装烟尘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运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恶劣天气、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切实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解决设施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行问题,确保安全、高质量运行。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六)加快存量治理。各地要开展垃圾简易填埋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治理计划。对达不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垃圾处理设施,要限期整改。优先开展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快对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清理。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完善法规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研究并落实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和配套单位的有关工作。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
  (二)严格准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4〕1号)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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