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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4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2年4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以下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益林内从事下列活动的,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 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
  (二) 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宣传牌。
  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漏缴、少缴、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但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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