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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拓展认证咨询中心关于200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其中第(1)项申请表和第(2)项中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申请人)由各市局存档;第(3)项证书、(4)项照片和注册登记汇总表统一送培训中心加盖注册章和制作继续教育证书。
  4、注册登记费用:
  本次注册费用全免,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二)重新注册:
  1、注册登记对象:
  2007年已注册的质量技术人员(注册期限为三年)。
  2、注册登记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与质量专业工作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要求;
  (2)按照要求,修满继续教育学分;
  (3)从事质量专业岗位工作。
  (4)已按要求在浙江省质量培训网(WWW.ZJZLPX.COM)上进行了网上注册。
  3、注册登记材料:
  (1)质量专业资格注册重新登记申请表(网络注册后打印);
  (2)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原件);
  (3)质量专业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其中一张贴于申请表)。
  4、注册登记费用:
  本次注册费用全免,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其中第(1)项申请表和第(4)项身份证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申请人)由各市局存档;第(2)(3)项证书、第(5)项照片以及注册登记汇总表报送省局培训中心审核并加盖注册章和制作继续教育证书。
  5、继续教育学分审核:
  继续教育的学分审核实行各市局初审,省局复审的办法。
  (1)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初级资格继续教育在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内,每年不得少于4个学分;中级资格继续教育必须参加必修项目和选修项目的培训,必修项目培训每年不得少于4个学分,选修项目的培训每年不得少于6个学分。学员的学分应当与培训的时间长短相对应,如有多算学分的现象,应予以纠正(详见学分对照表)。
  (2)学员所学习的项目应当与质量专业有关,和质量专业无关的项目不能计算学分;
  (3)学员参加的继续教育学习和继续教育成果应当在“继续教育证书”上做好登记,并有相关机构的盖章证明,未能做好登记的一律不能计算学分;
  (4)在规定时间内未修满学分的人员,可以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必修和选修项目的补修培训,以补足学分,满足重新注册的要求。
  四、联系方式
  希望各有关人员按照通知要求,抓紧时间及时来办理注册登记。如有不明事宜,请与本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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