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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
(佛府[2011]142号)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11〕93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2月19日起在我市加油站全面供应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家标准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国家车用柴油标准(GB19147-2009,即国Ⅲ车用柴油标准)。

  二、2011年12月19日起我市加油站全面开展车用柴油标准统一调整为国家标准车用柴油工作,开始供应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

  三、由于2010年1月起我市已全面推广使用了粤国Ⅲ车用成品油,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的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品名后已采用标号+柴油+(Ⅲ)字样标识,此次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仍采用现有统一标识,无需置换油品和更新标识。

  四、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家标准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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