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扫黄打非”案件备案及督办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扫黄打非”案件备案及督办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公〔2010〕163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全面、及时掌握各级“扫黄打非”执法部门查办案件情况,规范案件上报备案工作,加大对案件的协调、督办力度,推进“扫黄打非”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全国“扫黄打非”案件备案及督办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了《江苏省“扫黄打非”案件备案及办法》。经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工商机关要及时与所在地“扫黄打非”办公室沟通联系,交流工作情况;要立足职能,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重大疑难案件及时向省局汇报。

  二○一○年六月六日

  江苏省“扫黄打非”案件备案及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及时掌握各级“扫黄打非”执法部门查办案件情况,规范案件上报备案工作,完善案件查办机制,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加大对案件的协调督办力度,推进“扫黄打非”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并参照《全国“扫黄打非”案件备案及督办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扫黄打非”案件,是指在各省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内,被各级“扫黄打非”执法部门查处的,与非法出版活动或者非法出版物相关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扫黄打非”案件,应当上报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党中央、国务院,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领导以及省委、省政府,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示查办的案件;
  (二)涉嫌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权罪、非法经营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各种与非法出版活动相关的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在全国或者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可能引起国际关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
  (四)违反《出版管理条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案件;
  (五)依法应当吊销出版单位、印刷企业、出版物发行单位经营许可证的案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