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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勘〔2012〕130号)


天津市地质资料馆、各地质勘查单位及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部令1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天津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搞好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指导全市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
  (三)制定本市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本市行政区内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交流和利用;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天津市地质资料馆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管理,为公益性事业性单位,是全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接收、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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