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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企业工会要配备好女职工干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按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切实提高企业工会女职工干部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规范化建设,夯实组织基础。女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25人以下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也可设女职工委员。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手册》指导、规范、评估的作用。建立女职工组织报告工作制度、定期研究工作制度等。企业工会应保障本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

  企业不建立妇联组织,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三、积极动员女职工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为推动企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六)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以女职工周末学校为载体,广泛开展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读书活动,引导女职工努力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七)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新要求,广泛开展女职工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引导女职工提高技能、钻研业务,促进女职工岗位技术和技能水平的提高。

  (八)激发女职工的创造活力,组织女职工积极投身自主创新实践。大力推进女职工科技创新活动,推广和应用女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

  四、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切实提高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维权水平

  (九)切实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积极参与企业工会集体协商工作,与集体合同同步签订单独或附件形式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开展集体协商时,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女职工委员应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要规范专项集体合同操作程序,建立健全专项集体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制度。

  (十)切实做好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权机制建设。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要通过各种宣传阵地开展法律法规的教育普及活动,提高女职工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多渠道了解女职工诉求,积极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要切实保障女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本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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