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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工作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2〕14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度,规范城建项目征收工作,确保城建项目按期开工,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建项目的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建项目征收工作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发挥各城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区)在城建项目征收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

  二、各区作为征收责任单位,负责实施具体征收工作。

  三、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会同各区征收部门,对征收项目进行登记和评估,双方根据评估结果协商签订《征收管理协议》,确定项目征收期限和资金额度。为调动各区征收工作积极性,实行奖优罚劣,结余项目征收资金的按结余资金的30%给予奖励,超出项目征收资金部分由城区自行承担。

  四、征收安置用房由各区负责建设或购买,并在相关法规规定的安置期限内完成安置工作;超过安置期安置的,超期安置补助费,由各区自行承担。

  五、征收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各区会同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建管中心结算征收资金,并及时移交征收剩余土地、房屋及其它实物资产和残值。

  六、各区应建立完善的征收档案和征收资金管理制度,对征收资金要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七、各区在发放征收费用前,须向建管中心提报拨付征收资金明细备案,并于每月5日前提报征收资金使用报表及银行对账单,建管中心与各区应对征收资金定期结算。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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