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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全国和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模范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推荐的基础教育领域先进集体中,县镇以下(含县镇)的农村学校应占60%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应占70%以上。

  推荐的先进个人,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乡村中小学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1 5%左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5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8%以上。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及其他人员,应严格控制在推荐总名额的1 O%以内。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高等职业院校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

  (四)坚持统筹兼顾,突出代表性。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人员,努力做到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成人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民族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均有代表。

  (五)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区(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各单位在做好全国性评选表彰推荐工作的同时,要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不同层次的评选表彰活动,把评选表彰工作与喜迎新中国成立60周年、建设和谐校园、加强师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强化激励导向,为推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六、奖励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将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获得“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颁发证书和奖章,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对获得“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集体和获得“上海市模范教师”、“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公务员局联合印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和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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