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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全国和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模范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全国和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模范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沪公局发(2009)63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务员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46号)的精神,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今年教师节联合表彰一批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
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决定同时表彰一批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上海市模范教师和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现结合本市实际,将做好本市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院校)的参评对象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

  全国模范教师、上海市模范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上海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曾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的规定,分配给本市的表彰名额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 2个,其中基础教育7个、中等职业教育2个、高等教育3个;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1 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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