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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9〕49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精神,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切实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口岸,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经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公益性岗位是指符合公共利益的服务类和协助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城市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以及社区提供的非盈利性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保健、托老、托幼、托残等用于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
  (二)城市管理、劳动保障、公共交通、社会治安、民政、卫生监督、环境保护、人口计生、工会组织等部门提供的协助管理性岗位;
  各县市、口岸应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性质合理确定补贴人数上限;州本级各部、委、办、局、群众团体安排清洁员、保安员(门卫)、公共绿化管理员,原则总数不超过2名,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增设2-6名协管员。
  二、在州直行政区域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二)女年满40岁、男年满50岁及其以上城镇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失去土地(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述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八)截至2011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三、各县市、口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7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内填写意见和签章(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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