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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关于发布《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四)纳税人应结清当前属期及以前属期的申报税款、欠缴税款、多缴税款、预缴税款、稽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五)应缴销《发票领购簿》和未开具的发票;
  (六)应缴销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
  (七)申请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另行规定);
  (八)防伪税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缴销防伪税控金税卡和IC卡(纳税人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另行规定);
  (九)具有出口退税资格的,应办理出口退税税款清算以及相关资格的注销业务;
  (十)已办理涉及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资格认定的,应办理取消资格手续;
  (十一)登记有分支机构的,应先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十二)已领取电子密钥的,应到纳税服务中心缴回密钥;
  (十三)存在未结违章记录的,应待违章案件处理部门出具处罚决定后,依法接受处罚;
  (十四)其它按照规定应于注销前办理的事项。
  第十条 仅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前,应办结以下事项:
  (一)若纳税人有未申报记录,应到纳税服务中心办理相关申报业务;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请注销前应先报送其当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终止经营日的财务报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递交注销申请,并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清算报告,结清税款;
  (三)纳税人应结清当前属期及以前属期的申报税款、欠缴税款、多缴税款、预缴税款、稽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四)应缴销《发票领购簿》和未开具的发票;
  (五)应缴销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
  (六)具有出口退税资格的,应办理出口退税税款清算以及相关资格的注销业务;
  (七)登记有分支机构的,应先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八)已领取电子密钥的,应到纳税服务中心缴回密钥;
  (九)存在未结违章记录的,应待违章案件处理部门出具处罚决定后,依法接受处罚;
  (十)其它按照规定应于注销前办理的事项。

第五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附报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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