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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关于发布《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因经营期限届满而发生解散。
  (二)因改组、分设、合并等原因而撤销企业。
  (三)企业破产。
  (四)因迁移住所和经营地点而脱离主管税务机关的管辖区。
  (五)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六)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时限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章 申请注销登记的条件

  第六条 根据管理需要,将申请注销的纳税人分为个体双定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双定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国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仅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同种类的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办结相应的事项。
  第七条 个体双定户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前,应办结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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