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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11〕1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柳州市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柳州市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 号)、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桂安委〔2011〕20 号)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8〕5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的挂牌督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配合上级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督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事故挂牌督办事项。市级有关部门承办涉及职责范围内一般事故查处督办事项。
  第四条 对下列情形实行挂牌督办:
  (一)一般事故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5日内未组成事故调查组履行事故调查工作职责的;
  (二)事故调查组未按有关规定时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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