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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系统开展“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系统开展“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商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共同颁布的《关于倡导本市商业系统开展“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的意见》(沪知局[2009]38号),上海市商业联合会决定组织本市商业系统开展“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并制订了《上海市商业系统开展“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工作办法(试行)》,请根据本办法积极组织开展承诺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商业系统开展“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工作办法(试行)

  2、上海市“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标记图样

  3、上海市“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单位申请表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上海市商业系统开展“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商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本市商业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良好环境,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共同颁布的《关于倡导本市商业系统开展“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的意见》,特制订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参加上海市“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以下简称承诺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全社会郑重承诺:
  (一)不销售假冒专利或侵犯专利权的商品;不销售冒充注册商标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销售盗版光盘、软件、书籍等侵犯著作权的商品;
  (二)自觉接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就其践行承诺情况的监督;
  (三)实施长效管理,做好进货、销售渠道的知识产权商品的验证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活动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上海市商业联合会设立上海市承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活动办公室),作为组织开展承诺活动的工作机构。活动办公室邀请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保委)参与承诺活动的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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