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2〕14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管理,根据《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一)已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已在本市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满12个月的人员;
  (三)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用人单位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3个月内,或者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次月起3个月内,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 参保人因下列疾病或者治疗项目在门诊发生医疗费用,可以申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简称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1)恶性肿瘤;(2)糖尿病;(3)冠心病;(4)慢性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5)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6)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精神分裂症;(8)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9)偏执性精神病;(10)躁狂抑郁症(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帕金森病;(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血友病;(15)脑梗塞后遗症;(16)脑出血后遗症;(17)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18)脑血栓后遗症;(19)脑肿瘤手术后遗症;(20)脑外伤后遗症;(21)尿崩症;(22)再生障碍性贫血;(23)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者海洋性贫血);(2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25)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26)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27)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28)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