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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平安医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平安医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意见
(苏平医协办〔2011〕13号)


各市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卫生局,省管各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5月全国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电视电话会议、2011年4月全省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卫生部医管司关于加快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通知》(卫医管医疗便函〔2011〕165号)精神,有效发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作用,切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各级司法、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切实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按照省司法厅、省卫生厅《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苏司通〔121〕号)要求,对现有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认真疏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按照“主动调解、方便群众”的要求,在医患纠纷发生较为频繁的医院,专门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防止医患纠纷升级和激化。在有条件的医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发展调解联络员、调解信息员,加强与医院联系和纠纷引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医患纠纷调处中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尽快在全省培养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精于沟通、善于调解的调解专家,不断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要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长远发展需要出发,大力推进职业化、专业化调解队伍建设。各医患纠纷调处委员会都应当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法学咨询委员会和医学咨询委员会,吸纳医学专家和法律服务方面的专业人才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建立一支高素质、权威性的医患纠纷调解人才库,并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进行公示,提高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三、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运行机制

  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受理、调解、回访等工作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调解程序,不断提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要将化解医患纠纷的关口前移,在医院建立调解引导机制,通过设立人民调解接待站,建立人民调解告知制度,积极引导患者通过合法渠道化解纠纷。认真贯彻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苏卫医〔2010〕62号)的要求,把医疗责任保险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机结合,推进调保结合机制建设,简化理赔程序,提升调解成效。对重大疑难医患纠纷案件,要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实行部门会办和领导包案制度,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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