⒎《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⒐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新政函〔2006〕195号);
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216号);
⒒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
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2号);
⒓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
⒔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90号)
⒕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
⒖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
⒗ 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⒘ 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新疆“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财发〔2007〕247号);
⒙ 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2010年总量控制相关工作的通知》(新环总量发〔2010〕44号);
⒚《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㈡ 编制原则。
⒈ 完成总目标原则。坚持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保持增减平衡。
⒉ 与有关规划相衔接原则。坚持与自治州国民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衔接一致。
⒊ 可操作性原则。根据自治区和自治州的要求,结合排污单位实际,将减排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明确具体措施,增强计划的可操作性。
㈢ 2010年总量控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