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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农村信用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95号)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及“信用县(市)”活动,应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分级评定、分级考核。
  第三条 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具体组织、协调、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具体创建和落实工作。
  各县市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第四条 自治州设立州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县市信用等级的评定,其成员由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各县市、乡(镇)、村也设立信用评定委员会,分别负责乡(镇)信用等级、村级信用等级和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五条 在自治州发生农户信用贷款业务的行政村,聘请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贷款协管员。由农村信用社对信贷协管员实行百分制考核,奖励金额最高为2000元。

第二章 评定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分级申报。农户个人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各村根据具体情况,申报参加乡(镇)级信用等级评定;乡(镇)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申报参加县市级信用等级评定;县市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申报参加州级信用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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