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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拟定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帮助贫困农牧民解决生产资金困难问题,扶持发展农牧业生产、提高生活水平,实现脱贫致富,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扶贫贴息贷款优惠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贴息贷款坚持“贴息到户、集中管理、到期收回”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成立自治州扶贫贴息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扶贫开发工作的州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州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扶贫办,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第四条 州扶贫办负责组织做好贫困户核准、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工作;州财政局负责组织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参与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通过监测、分析、调研等手段,加强对开展扶贫贴息贷款金融机构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管理;各经办银行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五条 贷款对象:
  ㈠ 列入扶贫开发规划,具有劳动生产能力的贫困户及列入本办法中“联保扶贫贴息贷款”的优质经营户;
  ㈡ 自治区扶贫开发龙头企业;
  ㈢ 投资少、见效快、覆盖广、效益高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能还贷的扶贫项目;
  ㈣ 自治区、自治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中的各类经济实体和服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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