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卫人﹝2011﹞4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部省属有关单位,驻苏部队: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和原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6〕226号)、《关于转发〈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8〕344号)等文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之间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医学学历(学位),并具备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卫生系列内平考同级别资格的,原则上应取得与报考专业相对应专业的毕业学历。

  现在医疗机构从事医学营养专业岗位工作并取得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毕业专业为营养学的人员,可选择报考营养专业(专业代码38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有关规定,2012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暨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驻苏军队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规定进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