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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府办发〔2012〕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旧区改造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既关系到改善民生、推进发展,又关系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广大市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5号),现就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为契机,解放思想,迎难而上,实事求是,尽力而为,加快推进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进一步改善、提高市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和质量。

  (二)工作目标。根据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规划,“十二五”期间,改造二级旧里以下房屋350万平方米,受益居民约15万户;启动和推进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试点、“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农场职工危旧房改造。其中,2012年,改造二级旧里以下房屋60万平方米,受益居民约2.5万户。

  二、加快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一)简化旧区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审批手续。对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旧区改造地块,各区(县)在编制年度改造计划时,审批并发文确认房屋征收范围,并报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二)适当提高旧区改造签约征询生效比例。为充分调动市民群众积极性,根据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新启动旧区改造地块,一般以自然街坊为一个征询单元;如一个自然街坊户数较多,则可划小征询单元(以300户左右为一个征询单元),并延长签约期限。签约生效比例应在85%以上,签约期限为3-6个月。签约生效比例和签约期限由各区(县)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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