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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2〕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安徽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升级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升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升级工作,促进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升级工作的领导,指导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制订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扩区升级工作。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升级应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扩区升级规划应符合所在地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 申报扩区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符合《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省级开发区扩区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9号)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坐落于各市市区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进出口总额均须达到2000万美元,县域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进出口总额均须达到1000万美元。
  (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内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将污水接入其他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建成或具有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设施。
  (三)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应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4号)有关规定。
  第四条 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扩区申报,由所在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相关部门审理。
  第五条 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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