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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政办〔2012〕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和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12〕48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外贸面临的严峻形势,扎实推进外贸调结构、稳增长、促平衡,努力优化外贸发展环境,实现稳中求进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外贸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努力扩大进出口规模
  1.积极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巩固外贸过亿美元企业出口优势,加大对外贸有潜力过亿美元企业培育力度,对2012年企业出口增量给予鼓励(具体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对生产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关键零部件,给予每美元奖励2分钱,对外贸公司代理手续费按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0.5%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允许民营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自主选择采购方式进口非免关税类机电设备和技术。
  3.对引进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向型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对在我省投资且在转出地已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直接予以确认。
  4.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给予30%-60%补贴,对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
  5.对企业到境外参股或并购境外营销网络、售后服务体系或研发机构,承揽带动我省产品出口的EPC、BOT、BOOT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大力支持农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对外开展资源类投资。
  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6.外贸政策资金应尽早、尽快、足额拨付,原则上涉企外经贸促进资金当年6月底前拨付到企业。
  7.积极争取出口退税计划,加快退税进度。做好出口退税分类管理试点,适时在全省推广;推行出口退税远程自动网络预审系统,开展出口退税税库银联网试点。
  8.加大对外向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统借统还”贷款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积极开展出口基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业务,大力发展出口买方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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