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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线漳平(钱坂)至三明(永安)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线漳平(钱坂)至三明(永安)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2〕148号)


漳平市、永安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线漳平(钱坂)至三明(永安)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996号),漳平市、永安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线漳平(钱坂)至三明(永安)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漳平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60.4911公顷(其中耕地20.60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3.6475公顷、未利用地6.8854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1375公顷、未利用地0.5694公顷;

  同意永安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8.4986公顷(其中耕地13.26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8208公顷、未利用地0.0437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2.938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5.837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30.8702公顷,作为海西高速公路网漳永线漳平(钱坂)至三明(永安)段工程及弃渣场、拆迁安置等用地。其中弃渣场用地0.9239公顷、拆迁安置用地1.643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服务设施用地4公顷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0.2641公顷以有偿方式提供,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二、漳平市、永安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龙岩市、三明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漳平市、永安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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