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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
(常政发〔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现将《常德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印发给你们。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常德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

  目录

  1、屠宰菜牛注水案 CDCC〔2011〕第1号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案 CDCC〔2011〕第2号

  3、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案 CDCC〔2011〕第3号

  4、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案 CDCC〔2011〕第4号

  5、经营假兽药案 CDCC〔2011〕第5号

屠宰菜牛注水案
CDCC〔2011〕第1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商务局

  当事人:唐××

  一、案件事实

  2010年5月6日凌晨0时30分,常德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在对城东牛羊定点屠宰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宰杀的菜牛注水,现场查获注水牛肉120公斤(千克)。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物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

  二、法律适用

  (一)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有下列行为: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对生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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