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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专用车管理暂行规定(2012重新发布)

  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准许在本市申领非机动车牌照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到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备案。

  对未获市场准入的非机动车产品,不予颁发牌照。

  第七条 申领残疾人专用车牌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肢残疾人,需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准的《残疾人证》或者所属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书以及《残疾人专用车申领牌照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肢残疾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需持原所在部队核发的《残疾人证》或者所属区、县残联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书以及《登记表》;

  (三)外省市临时来沪就医的下肢残疾人,需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或者下肢残疾证明、在沪指定医院出具的身体复查证明以及《登记表》,申领残疾人专用车临时牌照,临时牌照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14周岁以上的下肢残疾人可以申领手摇式残疾人专用车牌照,18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的下肢残疾人可以申领发动机驱动或者电动机驱动残疾人专用车牌照;

  (五)一人不得同时申领两辆以上残疾人专用车牌照;

  (六)申领残疾人专用车牌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外省市临时来沪就医的下肢残疾人另需提供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外来人员暂住证;

  2、购车发票、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遗失购车发票和合格证的,应当由制造厂、商店补开发票或者出具有效证明;

  3、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四张;

  4、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手摇驱动式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5、申请换发牌照的,应当提供原牌照。

  第八条 残疾人专用车应当经过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检验,领取牌照或者临时通行证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无牌照、无临时通行证、牌照、临时通行证失效以及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残疾人专用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驾驶发动机或者电动机驱动残疾人专用车的下肢残疾人,应当接受交通法规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在道路上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第九条 在道路上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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