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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实行评审优惠。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的评审方式和标准等方面作出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具体规定。在评审时给予中型企业的产品价格3%-5%的扣除,给予小型或微利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实施中确定。中小企业所投产品同时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另外获得相应的政策优惠。
  (三)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凡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明确具体价格扣除比例。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四)搭建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融资平台。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要贯彻执行好《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购〔2011〕20号)要求,积极主动协调和引导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实施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等业务,开发和推广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专项贷款业务,实现中小企业以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为抵押,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顺利组织生产、提高履约能力。
  (五)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各级、各部门要逐步完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档案,联合有关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信用状况和资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在融资担保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加强中小企业采购活动的诚信监督,对违反诚信原则非法谋取中标或者中标后不按照合同提供产品和服务、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中小企业,视情采取不予支付合同价款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措施,督促中小企业恪守诚信、依法经营,为诚信守法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竞争机会。
  三、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级财政、工信部门要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管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采购活动监管,依法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对采购人有意规避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的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要责令改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加强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期限答复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质疑,不得敷衍塞责;财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和调查中小企业供应商提起的投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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