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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财办购〔2012〕8号)


市直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信部门,各级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等法律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实际,现对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提供就业岗位、满足社会需要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实施范围和方法,认真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对于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预算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零星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家具、印刷、物业管理、软件服务等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依法面向中小企业定点采购。
  (一)预留采购份额。各级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在编制当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时,要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部门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安排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比例应当达到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利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各级采购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本单位每年度直接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金额达到规定比例。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管,督促有关单位执行规定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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