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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微型企业是一种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使用资源少、创办速度快和成果见效快等特点,可以让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有机会创业和参与发展,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大力扶持我省微型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全面落实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推动加快发展与改善人民生活协调同步。

  从2012年起,全省每年扶持创办2万户微型企业,新增就业人员10万人以上,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二、扶持对象及范围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二)具有本省户籍(含集体户口);

  (三)无在办企业。

  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一组织形式。扶持对象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

  创办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并安排5人及以上人员(含创业者)就业,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

  结合我省实际,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行业的微型企业。

  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微型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

  三、扶持政策

  从我省实际出发,采取“3个15万元”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补助,15万元的税收奖励,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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