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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云财企〔2012〕53号)


各州、市财政局,各担保公司:

  根据《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1〕127号),我厅2011年核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即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的经营许可证2012年将陆续到期。为做好换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相关工作,按照《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程序

  (一)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期1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申请书》(附件1)。

  2. 《××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核查报告》(附件2)。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本《通知》要求实施换证核查,并向中介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⑴担保机构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与银行开展业务的有效证明。

  ⑵担保机构资本金运用的相关合同、凭据等。

  ⑶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台帐。

  ⑷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账务资料以及基本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

  ⑸担保机构设立以来资本金增、减涉及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如有多次应当连续连贯)。

  ⑹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工作简历、任职经历相关证明文件、最高学历(或职称)证明。

  ⑺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经营场所应当与注册场所一致。

  ⑻中介机构实施必要的取证程序所需的其他材料,如在保责任余额明细情况、部分担保业务合同、资本金运用有效证明材料等。

  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相关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的换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并转报州(市)级财政部门;州(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转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对换证申请材料符合《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的担保机构将集中办理换证;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担保机构将缴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该担保机构不得再经营担保业务。

  (四)省财政厅将公示拟批准换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并对拟批准换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虚假核查报告的,将严肃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告知辖区内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确保持证担保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换证。

  (二)各担保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准备换证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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