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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修订)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价〔2012〕87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将评估修订后的《广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业的价格行为,维护餐饮业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餐饮业是指各种形式的宾馆、酒店、招待所、饭店、酒楼、餐馆、饮食店、酒吧等专营或兼营餐饮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 餐饮业明码标价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对所经营或销售的各种菜肴、面点、酒水、饮料、卷烟、水果等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开标示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餐饮业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倡导明码实价。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所经营商品和提供服务明码标价。餐饮业明码标价的形式主要有:菜谱、鲜活商品价目牌、商品价格签、服务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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