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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儿童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5%,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20DDDs以下(按成人规定日剂量标准计算)。
  精神病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5%,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5DDDs以下。
  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剖宫产手术除外),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和使用疗程合理。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其中,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三)医院要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
  (四)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
  四、重点内容
  (一)建立责任制。市卫生局与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继续签订《2012年北京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责任书》。各区县卫生局与辖区内医院、各三级医院与各科室应逐级签订责任书。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作为院长、科室主任综合目标考核和医生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并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指标体系。未达到《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严格医院评审延迟评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医字〔2011〕276号)要求的,将被取消当年评审申报资格,医院等次自行下降一个等次。
  (二)解决专项督导中指出的问题。重点落实《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卫生部医疗质量万里行等专项督导意见的通知》(京卫医字〔2011〕286号),解决在分级管理、住院患者抗菌药使用率和DDD值偏高、清洁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使用率偏高、医嘱点评针对存在不合理使用情况干预力度不够、责任状DDD指标未合理拆分、各职能部门分工不够具体、培训考核不规范、专科医院细菌耐药监测和I类切口手术的预防用药须合理性监管需加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统计分析。各医院应对院、科两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分析。重点对2011年度院、科两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开展调查: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使用量、使用金额,使用量和使用金额分别排名前10位的抗菌药物品种,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急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等。
  (四)继续完善有关制度。重点完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控制、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及干预、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抗菌药物处方点评、通报和诫勉谈话等制度。
  (五)巩固技术支撑体系。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可根据需要设置临床微生物室,配备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承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任务,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相关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并加强对数据统计的管理,确保上报信息的准确及时。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医疗机构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根据需要开发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管理、控制抗菌药物使用的品种、时机和疗程等;加强对抗菌药物电子处方的管理和点评力度,扩大处方点评范围和点评数量;开发相应统计功能软件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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