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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产前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产前筛查项目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疾病危害程度大;
  (二)产前筛查后能落实后续诊断服务;
  (三)产前筛查技术必须技术成熟、可靠、安全、有效和可接受。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产前筛查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级产前筛查中心和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考核认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成立市产前筛查技术委员会,负责对全市产前筛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三)组织对全市产前筛查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建立与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做好监测评估;
  (五)支持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科学研究,组织推广与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适宜技术。
  第十八条 石家庄市产前筛查中心设在市妇幼保健院,要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产前筛查技术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细则要求开展产前筛查工作,制定产前筛查相关制度,提高筛查质量。与省产前诊断机构和分机构建立转会诊制度,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市从事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市产前筛查技术进行质量控制和监测评估;
  (四)负责全市产前筛查技术的资料统计,定期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并向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五)负责组织全市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学术研讨、信息交流和适宜技术的推广工作;
  (六)完成市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支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产前筛查工作实施及技术保障、信息统计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产前筛查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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