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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府办〔2011〕3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海口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实施细则

  为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海府〔2011〕41号),制定本细则。
  一、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强市中医医院基础条件建设
  1.落实好《海口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海口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组织实施好市中医医院二期征地工作。部门间各司其职,规划、国土部门负责落实征地规划,发改、财政部门负责立项和专项资金的拨付。启动“治未病”中心、国医馆、市中医医院二期工程制剂楼等建设项目。
  2.在中医医院建设规划中,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妇科建设与管理等11个科室指南(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加强科室建设,重点加强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临床科室基础条件建设,按要求配备中医诊疗设备。
  3.中医医院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将中医药文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中医药服务一体化等建设内容纳入其中统筹规划。在环境形象和内部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风格与特色,创建国家级中医药文化建设示范单位。
  4.提高中医医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重大疾病防治能力和急诊救治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中医医院,将其纳入120急救网络,使其成为市区域内医疗急救的组成部分。
  5.市发改、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医医院设备配置标准》的要求,拨付专项经费,安排中医医院诊疗设备购置资金,提升中医医院诊疗水平。
  (二)合理设置和配备中医药人员
  1.根据规定的机构编制标准,核定中医医院人员编制,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2.乡镇、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在招录医学专业大学生计划中,要求中医药专业人员数不低于30%。争取用5年时间使所属卫生院基本达到国家《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要求,实现有1名以上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设置中医科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10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的村卫生站(室)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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