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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学习贯彻教育部《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学习贯彻教育部《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淄教组字〔2012〕15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直属各单位,各局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教育部颁发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统称《专业标准》),按照省教育厅通知要求,现将《专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合格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充分认识《专业标准》对于进一步加强教育队伍管理的指导意义,发挥《专业标准》在教育队伍建设工作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把学习宣传和贯彻《专业标准》作为加强教育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和根本举措,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广大教师学习贯彻,务求取得实效。
  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专业标准》的学习、宣传活动,制定专题学习方案,通过宣讲、讨论、座谈等多种形式,帮助广大教师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掌握《专业标准》的主要内容,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落实到教育教学工作和自身专业发展之中。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专业标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教师专业特性的认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依据《专业标准》,立足实际,修改完善教师评价体系,调整修订评价考核办法,充实细化考核内容和指标,切实发挥教师评价考核工作的导向作用,引导广大教师准确把握并实践教育教学工作标准和行为准则,切实增强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动力和自觉性,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各级教育人事管理机构、教师教育机构要紧密结合实际,调整教师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将《专业标准》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教师培养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学校要将《专业标准》的学习贯彻纳入到校本研修的总体规划中,引导教师以《专业标准》为重要依据,科学制定专业发展规划,逐步提升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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