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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定期审核制度,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增发或减发,切实做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三)及时发放资金。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月发放,由代办银行直接划入保障对象账户。

  五、资金筹措

  (一)城市低保。共需保障资金24.5亿元,其中:中央补助16.3亿元,省级财政安排5.7亿元,市县财政配套2.5亿元。

  (二)农村低保。共需保障资金35.3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27亿元,省级财政安排7.9亿元,市县财政配套0.4亿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共需省级补助资金2.3亿元。

  六、工作进度

  2012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确保为民办实事任务的圆满完成。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安、人社、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各级代办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将保障资金及时、安全发放到户。

  (二)严格工作程序,确保办实事任务的质量和效果。办实事任务涉及范围广、程序多、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将农村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一、二类保障对象倾斜,确保其补助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四类保障对象(2010年、2011年新增人员)补助水平2012年不再提高。要坚决杜绝出现因扶贫标准提高而盲目扩大保障范围的问题。对擅自增加保障人数的市县,省级财政不予补助,其保障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负担。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及时开展家庭收入核算,严格落实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合理确定补差水平,切实做到工作程序规范、保障对象准确、补差确定合理、档案资料齐全,确保2012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已保对象的年度审核、新入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补助资金的发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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