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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办事处: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是2012年省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项目。目前,《2012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2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及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

  一、项目背景

  2007年以来,我省已连续5年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标准,两次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2011年,全省城市低保补助标准为月人均225元,农村低保补助标准为年人均1096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达到年人均1400元。我省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水平虽有所提高,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仍然比较低,还面临着许多困难。为此,省政府决定,2012年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

  二、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全省平均保障标准提高15.5%,达到26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3%,达到235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农村低保。全省平均保障标准提高35.8%,达到148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6%,达到89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2011年的年人均1400元提高到1800元,市县配套资金每人每年不得低于600元,使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年人均标准不低于2400元。

  三、实施范围

  在2011年底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人数范围内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操作程序。规范和完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受理、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严格落实评议、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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